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鄢陵县**镇**街。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韭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带领王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已行政处罚)乘坐出租车到扶沟县韭园镇**行政村**村找张某某舅舅李某某,先去了李某某经营的坑塘,李某某不在,后三人步行到李某某家,李某某家大门关闭未上锁,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允许,强行进入院内,后又进入堂屋西间李某某卧室,张某某见到李某某后,张口就骂并让李某某出来说事,李某某穿好衣服来到院内,张某某和李某某先是吵骂,继而在大门口处发生厮打,过程中,张某某、王一航用瓦片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5)​ 物证:照片7张;

(6)​ 勘验、检查笔录;

(7)​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凌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鸿心

谢  静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