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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因喜欢被害人傅某某,未经被害人同意,翻窗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路某号被害人家中,被被害人发现呼救而逃离现场。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张某某无精神病,涉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蔡某甲、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玲芳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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