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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7********,回族,文盲,农民,住曹县**镇某某行政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曹县公安局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及被告人张某某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9日,马某甲在向王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过程中,与王某甲发生冲突,遂电话召集被告人张某某和马某乙等人前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未征求被害人王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其家中,并在其家中与有身孕的王某甲的妻子王某乙相互辱骂,期间,王某甲持刀要求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退出其家中未果,后在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对被告人一方人员进行批评制止,被告人一方人员陆续离开,因此事造成多名邻居围观,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主体、方式、程序及形式均合法,被告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未经他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和经他人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道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人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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