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通过攀爬楼道窗户、毁坏防护栏的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蔡某某位于平川区**小区**号**单元**室的家中,在经蔡某某要求离开其房屋后仍拒不离开,之后二人发生撕打,在蔡某某跑出家中后被张某某追至小区内殴打。
2019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再次酒后通过同样的方式侵入蔡某某家中,二人发生争吵。2019年9月19日9时许,张某某被民警在蔡某某家中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英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79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