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甘肃靖远**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巷**号,住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7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川公安分局罚款200元的处罚;2016年6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长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2013年11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通过攀爬楼道窗户、毁坏防护栏的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蔡某某位于平川区**小区****单元**室的家中,在经蔡某某要求离开其房屋后仍拒不离开,之后二人发生撕打,在蔡某某跑出家中后被张某某追至小区内殴打。

2019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再次酒后通过同样的方式侵入蔡某某家中,二人发生争吵。2019年9月19日9时许,张某某被民警在蔡某某家中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英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79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