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巷廉租房**幢**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认为其住宅楼上,即本市**巷廉租房**幢**房的陈某某故意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遂从家里拿扳手砸坏**房门锁,强行进入该户并用扳手打伤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5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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