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号三楼,采用推门等手段,进入租住在其旁边的被害人郝某某的房间内,意图偷窃女性衣物。进入以后,发现被害人郝某某在房间内睡觉,被告人遂采用掐脖子、扯头发等方式,对被害人郝某某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郝某某脖子等处受伤(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勘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推门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姚建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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