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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号三楼,采用推门等手段,进入租住在其旁边的被害人郝某某的房间内,意图偷窃女性衣物。进入以后,发现被害人郝某某在房间内睡觉,被告人遂采用掐脖子、扯头发等方式,对被害人郝某某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郝某某脖子等处受伤(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勘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推门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建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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