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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90********,汉族,专科文化,在**煤矿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高蕾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非法招揽车辆交通违章业务,其利用驾驶员身份证信息,通过非法技术手段在“交管12123”平台注册,篡改该平台存储的驾驶员电话号码,绑定违章车辆信息,从而导致驾驶员的驾驶证分数被人盗分。期间,张某某为昵称“车辆年审保险服务1371513****”的微信好友办理该业务一百多单,非法获利638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甘某某、黄某甲、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李某甲、余某某、刘某甲、李某乙、谢某某、吕某甲、冯某甲、易某某、陈某甲、冯某乙、李某丙、梁某某、黎某某、熊某某、吕某乙、冯某丙、吕某丙、陈某乙、黄某乙、罗某某、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振权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光盘二张。

3.扣押的苹果手机一台、华为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随案移送。

4.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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