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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6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2020年8月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卢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位于卢氏县**乡**村**组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枪支6支、导火索102米、炸药19.45公斤、黑火药9.3公斤、雷管20枚。经鉴定:3支疑似枪支系枪支,导火索能正常传火,炸药、黑火药具有爆炸性,部分雷管具有起爆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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