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5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释放,同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民警在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被告人张某某家二楼查获其于2015年到旧莫乡政府领来修路用剩的两件乳化炸药、190 枚电雷管、两根导火线(19. 37 米)。经称重,两件乳化炸药重量为43.6Kg。经鉴定,查获的乳化炸药中检出铵离子和硝酸根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12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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