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41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乡山镇**村**。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五华县棉洋镇购买了黑火药,埋在广州市萝岗区黄陂村一座山的地下,期间多次用于静爆工程施工。2019年土地被征收后,张某某将剩下的黑火药转移至其位于黄埔区九龙镇石窝洞的出租屋里存放。2020年2月24日,张某某驾驶车牌为粤A0E****的银色长城牌的汽车,将上述黑火药运至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石窝洞创维工地,准备实施静爆工程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称量检验,上述黑火药为2000克,检测含有硝酸根离子、钠离子、钾离子及硫磺成分。2020年7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张某某所持有的黑火药随机提取进行侦查实验,根据侦查实验结论和理化检验报告认定属于黑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 抓获经过、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黑火药等书证、物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9月25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14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5张,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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