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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9311987********,汉族,小学文化,厨师。户籍地山西省保德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的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向邵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一只黄边小太阳鹦鹉,后于次日通过顺风车捎带的方式在太原市迎泽区长风街建设路口将该黄边小太阳鹦鹉交付邵某某,由其带回家中饲养。公安机关查获后,将该黄边小太阳鹦鹉送至太原市动物园进行隔离饲养。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黄边小太阳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被我国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萍

助理检察官:郝亚妮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3502****。 

2.移送:侦查卷三册、散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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