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村**路**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牟利,在其经营的本市荔湾区康王中路华林国际**馆**档,非法出售玳瑁、砗磲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7月2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在上述档口现场查获砗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制品1809件;玳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制品及标本共计176件;唐冠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螺壳4件;大凤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螺壳1件;鹦鹉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螺壳制品8件。经核算,以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46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砗磲、玳瑁制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索 晓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依法扣押的砗磲、玳瑁等制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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