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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老张、老挝人,男性,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823196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队**号,现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一名老挝人购得1千克穿山甲甲片后,以6000元的价格将1千克穿山甲甲片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3月4日,侦查人员在陈某某的住宅搜查出其向张某某购买的剩余的穿山甲甲片,共计0.2千克。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出售给陈某某的穿山甲甲片属于鳞甲目鲮鲤科的穿山甲甲片,穿山甲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0.2千克穿山甲甲片的价值核算为1116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队**号,联系电话1519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_涉案物证扣押于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腊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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