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小太阳”鹦鹉(活体)一只并置于昌乐县农贸城其经营的“迷你宝贝宠物店”内伺机非法出售。2019年11月14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出售物种为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鹦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附录二,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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