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0********,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快递从业人员,住无锡市滨湖区**苑**社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缅甸陆龟3只及苏卡达龟1只。2019年6、7月,杨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其中的缅甸陆龟2只及苏卡达龟1只。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将上述缅甸陆龟2只出售给冯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小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查获缅甸陆龟1只。201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从无锡市**三村**号**室冯某某家中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出售给冯某某的缅甸陆龟2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只陆龟均为缅甸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年)附录Ⅱ的物种。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向他人出售缅甸陆龟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者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研
检察官助理:陶艳华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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