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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身份证号码5113211998********,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职业学院学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发货,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苏卡达陆龟一只,获利15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乌龟为胫次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英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4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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