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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区**街道**小区**幢**室,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小区**栋**单元**室,个体。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购买改装射钉枪专用的“L” 槽活塞筒五件套免顶神器等配件非法改装射钉枪。2019年11月1日,张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1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张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淘宝交易记录等;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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