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8年12月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购买**射钉枪一支、射钉弹若干发及相关配件,并进行组装用于狩猎。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某处查获的射钉枪为枪支。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卢氏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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