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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号**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3月20日、5月20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4月20日、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伪造8份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出售给汤某某(另案处理),票面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2万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汤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微信账号与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8月26日,汤某某在微信中让被告人张某某为上海**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伪造总票面额为8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张某某答应,后其从张某某处取得上述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合同证实,其通过他人虚开了8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给*乙公司。

3.证人孙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营业执照、发票等证实,*乙公司收到李某某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面额共计82万元,销售方为*甲公司。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联合惩戒科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涉案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系伪造。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手机等物品的情况。

6.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被告人张某某被扣押的手机进行鉴定,提取照片、聊天记录等信息。

7.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并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材料一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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