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组,现住铜仁市万山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购买无缝钢管和射钉枪后,将无缝钢管和射钉枪组装后存放于印江自治县**镇**组自家猪圈楼上。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1月2日主动到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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