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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淘宝网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等物品,后又通过网络学习将射钉器改造为射钉枪的方法,使用其家中的电焊机、砂轮机制造出射钉枪一支,随后在其家后山的一处使用其自制的枪支射击鸟类,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自制枪支放置于其家中。2019年9月22日民警开展检查时,查获该疑似枪支。该枪支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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