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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购的方式购买了自动退壳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各一以及射钉弹四盒,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住宅内用手砂轮、焊机采用焊接等方式将这些制造枪支的配件组装成一把射钉枪。

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家检查时,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出该支射钉枪、射钉弹312颗、铁砂95克。

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组装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交出枪支,如实供述,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琼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财物枪、弹、铁砂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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