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附近的集市上购买的射钉枪一把、枪管一只,后又在淘宝购买枪托、握把、方形接头等配件,在自家家中对射钉枪进行改装,将其改装成疑似枪支。经鉴定,张某某改装的疑似枪支系火药动力击发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02.79焦耳每平方厘米。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火药力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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