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怀安县柴沟堡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怀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个人爱好枪支,产生了自行组装制造枪支的想法。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从柴沟堡镇**中学门口的自行车摊上购买钢珠,从柴沟堡镇**娱乐城旁边的五金店购买底火,并用其妻子孙某某的名为“某某”的淘宝账户从淘宝网上先后购买了射钉枪、锁管器、无缝管、瞄准镜等制作枪支的配件,并按照手机上搜索出的组装枪支的视频和图片,将射钉枪改装成钢珠枪,用于平时打猎。2017年8月10日,怀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左卫镇**村西南巡逻时,发现打完野鸡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并从其面包车内查获一支疑似枪支的物品,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收缴非法枪支保管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孙某某、路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报告;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清单及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行组装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茹军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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