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观看射钉枪改装枪支视频后,将自己购买来的射钉器、无缝钢管等,在自家磨坊内用角磨机和电焊机改造成一支枪支,经过自己测试可以正常击发,便携带改装的枪支用来惊吓偷吃玉米的野猪。2020年8月20日,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与徽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民警在搜查被告人张某某家时,经公安机关民警给张某某做思想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到自家玉米地坎边草丛中找到射钉器改装枪支。后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迹)[2020]169号鉴定书认定,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6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角磨机、电焊机各一台,射钉枪一支,弹药43颗,钢珠77颗,无缝钢管1根;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甘肃省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存放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扬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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