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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从四川省开江县**镇**铁匠铺购买了枪管、扳机等火药枪零部件。2016年,张某某使用镰刀、锉子等工具将一根杂木加工成枪托。2017年,张某某开始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的家中组装火药枪。其先用锉子在枪托上打孔、挫槽并装上扳机,随后用白铁管将枪管固定在枪托上,从而完成火药枪组装,并将火药枪存放在自己家中,平时用于打野味。2019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蒋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河龙村山上使用该火药枪打野鸡时被民警发现,后张某某弃枪逃跑,民警在河龙村办公室前地里将该火药枪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2019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巫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蒋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枪支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

7.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2020 年8 月 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994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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