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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广东省德庆县,住德庆县**街道**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淘宝网站购买射钉枪身、枪管、枪托、射钉枪弹等配件,后在家中将上述配件自行加工制作成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佟  鑫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71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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