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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乡**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郝某某、刘某某、郝某晋(已判刑)在未经批准的的情况下在太原市迎泽区**村**渠的山坡和地里倾倒渣土。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现场指挥车辆倒土及向司机收取土票。经鉴定,毁坏防护林5.2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868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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