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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县,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8月19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执行,经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以人民币4000元价格租赁的**镇**村**组许某甲、许某乙的山林(小地名“**”)中擅自开垦山林栽种黄连,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经林业技术人员勘测,被开垦林地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原有植被已全部毁坏,被开垦山林总面积为15.58亩。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镰刀、挖锄、锄头(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林权证、联营种植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赖某某、杨某某、许某丙的证言;4.勘测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柏香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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