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现住**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被告人张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补浪河村四组组织土地整合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该村四组集体管理的林地推毁。
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认定:推毁地块总面积为48.44亩,其中特灌林地24.78亩,未成林造林地23.66亩,属林业用地。原植被为沙柳、沙蒿等,林种为防护林,覆盖度为35%。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推毁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 欣
卢洁萍
2019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7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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