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69********,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市**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1996年在**市**镇**村南经营青砖厂。2010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将原许可矿区内的土用尽后,在未办理矿区变更申请手续的情况下,从**镇**村、**村村民手中以每亩地取土当年支付一万元,随后每年支付1000元的方式租用耕地取土制砖。经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对张某某非法占用**市**镇**村、**村耕地的勘测鉴定,鉴定结论:丰仪洛庄青砖厂超面积占用**村、**村耕地18.81亩,由于挖掘取土,将土壤挖深达5米以上,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14.92亩基本农田和3.89亩一般农田地区共计18.81亩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破坏耕地现场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砖厂破坏耕地范围图及耕地破坏鉴定人资质材料、身份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张某某、张某甲、杨某戊等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及鉴定资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东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东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盟献
检察官助理:胥海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4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