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宾县**镇**村**屯东南山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张某某、张某甲在**镇**村**屯东南山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共计三块地,分别是:第一块地小地名叫黑瞎洼、第二块地小地名叫裤裆地、第三块地小地名叫杨院上。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司法鉴定意见,黑瞎洼毁坏林地面积0.9094公顷,裤裆地毁坏林地面积0.435公顷,场院上毁坏林地面积0.5458公顷。三块被毁坏林地总面积1.8902公顷(28.35亩),原有植被达到严重毁坏程度。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至2017年间,张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涉及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和森林植被恢复成本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114854元。
经侦查,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检察官助理:杨海锋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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