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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3********,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镇西农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街**委**组)。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某为承包的方正县松南乡黎明村大岗道北的林地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期限内张某某将林木全部采伐后,将林地起垄作床改为参地,2019年5月在参地内种植人参。经司法鉴定:参床面积为117.4887亩,由于起垄作床进行全面整地对林地原有树木植被造成严重破坏,因而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采伐许可证

林地林木转让协议书、不动产证书

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鉴定意见书

5.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正县**镇;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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