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5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组**号。因赌博于2011年6月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3年6月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韩某某手中租赁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部分耕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该耕地上搭建大棚、硬化地面等,开办彩砂厂进行生产经营。2019年1月28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11.3亩,全部为耕地;所占土地上建有厂房及水泥硬化路面等,部分土地上堆放有石料,致使原有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全部为一般农田,已造成11.3亩一般农田严重毁坏。案发后,该土地上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堆积的石料已运走,硬化的地面已旋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证人苏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报告;4.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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