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5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2年至2017年,为添加家庭收入,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舒兰市**街**村**屯北山(**林场1984年林相图**林班**小班内、**小班、**小班、**小班、**小班内)擅自耕种国有林地、集体林地共计34916平方米(核52.37亩)种植玉米,经人为犁翻起垄、耕种农作物并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张某某耕种地块现场位置平面图、森林调查簿;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 舒兰市林业局、舒兰市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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