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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春,在镇赉县**镇**村老林业队北侧其承包**镇**村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林地内原有植被被大量毁坏。后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张某甲非法占用**林班**小班林地种植玉米面积为16394.99平方米(24.58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杨树;非法占用**林班**小班林地种植玉米面积为3986.8平方米(5.98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杨树;非法占用**林班**小班林地种植玉米面积为3471.25平方米(5.2亩),林种为其它无立木林地;非法占用**林班***小班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为930.72平方米(1.39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杨树。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24783.76平方米(37.1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说明、现场方位图、照片两张、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见书;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地鉴定意见书;5.勘验、侦查等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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