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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8〕6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古塔镇罗硷村集体管理的林地内,推毁林地,用于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所占用地块面积为193.25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属林业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强制措施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推毁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18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1340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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