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4********,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3月13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双江自治县**镇**村**组“竹筒河”(小地名)自家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玉米至今,致使林地遭到破坏。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15.72亩,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使用权为个人(张某甲系张某某之父),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划分为其它无立木林地。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4日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交代其开垦林地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八组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地林木鉴定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开垦林地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贵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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