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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公司经营者,家住弥勒市**镇**组**路**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许某某开始经营弥勒市西一镇三头山采石场,许某某在占用林地开采石料过程中,因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于2017年2月被林业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许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占用林地开采石料直至2017年11月其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许某某合作在采石场架设油罐,供应采石场机械设备及车辆用油进行获利。许某某被羁押后,张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在弥勒市弥勒市西一镇三头山采石场占用林地开采石料,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占用林地现场未处罚总面积为11.56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树种为萌生栎。

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5月21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8873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柒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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