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6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1986年9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五常市**镇**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林地开垦林地27.83亩。经佳木斯市**公司鉴定:认定张某某占用开垦五常市**镇**林场林地面积27.83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4亩,有林地面积13.83亩,占用开垦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藏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到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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