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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2019年间在**镇**村东北2公里处林地(**林场**林班**小班)内清种玉米。2016年至2017年张某某自己开四轮车在该林地清种玉米,2018年至2019年张某某雇高某某家的免耕机在该林地清种玉米。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该林地被清种玉米面积8118平方米,林种为防风固沙林,因种植玉米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张某某到案后对在该林地清种玉米的行为供认不讳,2019年秋季张某某将该林地还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资证明、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出院诊断书、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移送书、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森林资源档案、双辽市国有林总场情况说明、GPS勘察图、卫星图、情况说明、 图片、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在林地内清种玉米,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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