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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街**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耕种农作物获利,在舒兰市**街**村**屯北山、**村**屯**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259平方米(核15.4亩),全部用于耕种农作物玉米和黄豆,经人为耕种农作物、清理及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卡信息、综合材料、张某某家庭承包土地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土地台账、2020年支持保护补贴顺序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的供述与辩解;

4.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增加家庭收入,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259平方米(核15.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子龙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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