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一次退回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5日二次退回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被告人张某某承包土默特左旗农牧局**果园的土地,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土地上采挖砂石混料,将采挖的砂石混料出售并从中获利。经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刘某某采砂区占用土默特左旗**镇**果园国有耕地毁坏程度的认定结论的通知》(呼国土发[2018]1142号)认定:土默特左旗**镇**果园国有耕地上采砂,面积达2.0227公顷,约合30.34亩,其中耕地1.9552公顷,采挖深度平均约13.77米,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国宏信(蒙)(价)字2018第01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非法采挖砂石混料的成本价值为1456790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自行前往土默特左旗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违法档案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挖沙取土,面积达2.0227公顷(约合30.34亩),其中耕地1.9552公顷(约合29.33亩),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到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