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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内蒙古宁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村**组共计有退耕还林地四块,地点位于长条地、南山盖、长台沟和塌垃陷。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家长条地和南山盖退耕还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9.0亩;树种为山杏树,林种为生态公益林;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被破坏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退耕还林证复印件、2019年7月29日宁城县大双庙镇林工站出具的退耕还林验收单、位置图及现场照片

2.证人张某甲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严重破坏被占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已对被占用林地补植造林并经验收合格,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孟  红

检  察  员:陶芳杰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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