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9197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为在资源县瓜里乡文溪村上槽家山场修建养牛场,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赵某某用挖机进行挖路、挖牛场坪等工作,致使林地被破坏。经聘请资源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上述被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进行林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瓜里乡文溪村2林班2小班被占用林地面积1.47公顷(22亩);2林班1小班被占用林地面积0.15公顷(2.25亩)(公路长500米,宽3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委峰
2020年10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05页;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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