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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月21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汉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被告人张某某从敖汉旗**乡**村承包草地215亩,其后在未经政府及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承包的草地改变土地用途种植农作物。2019年土地确权后,在明知涉案地块系草地的情况下继续耕种农作物。经敖汉旗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监理站对被告人张某某耕种草地面积进行现场实地测量,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耕种草地面积为152. 4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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