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成立河北**有限公司后,以**项目为由承包**村农林耕地,利用取土筑坝和平整土地名义进行挖砂取土破坏农林耕地。经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证并委托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某某占用林地面积、地类及毁坏程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总面积为66.13亩,其中乔木林地45.78亩,水域面积20.35亩,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植被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占地协议、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英才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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