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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56********,蒙古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9日被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私自开垦位于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艾里西北侧约300米处的34.18亩。2013年和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草原管理部门许可私自开垦位于科尔沁右翼中旗新***苏木***嘎查***艾里村西南侧三块地,开垦面积为91.2亩。经科右中旗草原监理所鉴定:4块地面积共计为125.38亩,其中78.39亩属于天然草原,26.52亩属于灌木林地。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放弃耕种该地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包某甲、包某乙、付某某、齐某某、曹某某、白某某、敖某某、包某、包巴某、铁某某;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尔沁右翼中期草原监理所草原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面积共计125.38亩,其中78.39亩属于天然草原,26.52亩属于灌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武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以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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