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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镇**村**林场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经鉴定,地块地类是有林地,林种是用材林,面积是73.4亩。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将涉案地块退还给**林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总计73.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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