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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擅自在赤峰市松山区******沟组东下水口杏树林边、****沟营子西松山区**乡林场的两块林地内种植种作物。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农作物地块共占用林地64.62亩,所占用林地均为防护林林地,占用林地地块对林地原有植被已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鉴定意见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滕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聘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松山区******沟组东下水口杏树地边、****沟营子西松山区**乡林场的两块防护林林地内种植农作物64.6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亚娟

冯桂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七十页、证据散页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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